經常有軟件行業的會計問我,軟件產品發票怎么開具。因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軟件產品的軟件產品要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增值稅優惠,不僅核算有要求,發票開具也要明晰??上У氖窍嚓P政策對開票這塊并不是很明確:有認為只要在備注欄將軟件、硬件分開即可,有地區要求在發票品名上有所體現……
除這個問題之外,有關該文件的備案,筆者在寫《軟件產品那些財稅事兒》時引用的是100號文的相關規定,同群的李友剛老師指出,2019年8月份新出的稅務總局48號令對軟件產品的備案管理有些許變化:按照稅務總局48號令,軟件產品、動漫軟件檢測證明材料,納稅人辦理該類增值稅即征即退手續時,原來需提供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現在不必再提交。
因此,筆者將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有關規定重新整理成文,感謝諸位的信任和指點。
涉及軟件產品的增值稅規定
軟件產品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委托開發軟件產品當中,由于軟件產品的著作權歸屬開發者,著作權通常并不隨所有權轉移而轉移,受托方是常規意義上的納稅人。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按照《通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政策。嵌入式軟件產品同理,計算軟件銷項基數時要扣除計算機硬件、設備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但如果是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實務中有一類單純安裝軟件的,給予客戶使用軟件的授權使用(許可費、維護費),一般稅率為6%。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等,按照6%繳納增值稅。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計算方法老生常談,但還是得強調,多提并沒什么壞處。
1.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3%
2.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3%
例題:果果軟件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某軟件的開發和銷售。2019年7月進行稅額合計為200萬元。當月銷售收入如下:(收入為不含稅銷售收入,當月不存在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當月銷售開發軟件收入共計7000萬元;銷售嵌入式軟件,取得銷售收入共計850萬元,其中硬件設備銷售額為550萬元;為滿足客戶升級需要,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銷售,共取得收入65萬元;對老客戶收取當年的維護費用55萬元。問當月銷售軟件應繳納增值稅金額以及能否申請即征即退增值稅。
【解析】
銷售開發軟件銷項稅額為:7000*13%=910(萬元)
銷售嵌入式軟件銷項稅額為:(850-550)13%=39(萬元)
銷售改造產品銷項稅額為:65*13%=8.45(萬元)
收取客戶維護費用銷項稅為:55*6%=3.3(萬元)
進項稅額分攤:200*(7365/7970)=184.82(萬元)
銷售軟件應繳納增值稅:910+39+8.45-184.82=772.63(萬元)
增值稅稅負:957.45/7365=13%,高于3%,符合條件應享受即征即退的優惠
因此,可以申請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為:772.63-7365*3%=551.68(萬元)
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要求
(一)進項稅額
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對進項有嚴格要求:
對于水、電等共同耗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難以直接劃分的進項稅額,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二)銷售額
需要提醒的是,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需要按順序確定:
1.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3.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4.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該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實務核算和發票開具
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發票品名開具有嚴格要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應在發票上注明軟件產品名稱及版本號,且必須與《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相關內容一致;取得軟件產品銷售收入開具發票時,要求軟件產品名稱要與《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審核表》上的名稱完全一致。
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應與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非軟件部分分開核算其銷售額、進項稅額,銷售時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不能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的,按嵌入式軟件產品計算增值稅退稅,在開具發票時按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填列,同時發票備注欄注明包括與登記證書一致的軟件產品。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開具發票時,可在發票備注欄分別注明軟件、硬件部分的銷售額。
納稅人在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成本時,應區分軟件、硬件部分,分別依其生產成本的產生和歸集,設置相應的會計科目和專欄,并按規范的會計流程進行核算,形成相應的分類賬,反映不同軟件、硬件的生產成本情況。
優惠政策備案、申報繳稅、退稅管理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進項分攤方式資料報送與信息報告
1.辦理資料
《納稅人進項稅額分攤方式備案報告表》2份,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1 份(查驗后退回)。
2.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3.流程
按照受理——辦理——反饋——歸檔的流程辦理相關事項。稅務機關還提供在電子稅務局辦理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進項分攤方式資料報送與信息報告服務。
(二)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備案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實現備案管理(減免性質代碼:01024103,政策依據:財稅〔2011〕100號),應報送:《稅務資格備案表》2份;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三)申報繳稅
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利用數字證書申報成功的納稅人,取消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能夠獲取相關信息的,可不再報送紙質資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在申報時須將此部分填寫在《增值稅納稅人申報(一般納稅人適用)表》及附表一的“增值稅即征即項目列”征(退)稅數據中。
(四)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
1.報送資料
《退(抵)稅申請審批表》4份,完稅費(繳款)憑證復印件 1 份,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記載應退稅款內容的資料1份,其中包括《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審核表》。
2.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3.辦理流程
A.受理
辦稅服務廳或電子稅務局接收資料信息,核對資料信息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對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寫內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B.辦理
按照納稅人報送材料錄入數據。根據信息系統的提示信息,提醒納稅人更正糾錯。辦稅服務廳 1 個工作日內將資料信息流轉至相關責任部門。
C.反饋
辦稅服務廳接收到相關責任部門反饋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辦理結果,制作并發放《稅務事項通知書》。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D.歸檔
將資料進行歸檔。不得將納稅人的辦理材料用于與政務服務無關的用途。
注意事項:納稅人申請退抵稅(費)額不能大于納稅人已入庫稅額。除出口退稅以外,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的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的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納稅人可以申請辦理應退余額的退庫。
結尾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要求比較嚴格,核算上要求軟、硬件分開,共同耗費難以直接劃分的進項稅額要求按比例分攤,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則不得分攤。涉稅疑問主要集中在開票環節,我們建議: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銷售時能夠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單獨開具發票;不能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的,在開具發票時按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填列,同時發票備注欄注明包括與登記證書一致的軟件產品,按嵌入式軟件產品計算增值稅退稅;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開具發票時,可在發票備注欄分別注明軟件、硬件部分的銷售額。軟件產品的備案大體按照100號要求,按照48號稅務總局公告,省略一項省級軟件檢測機構檢測證明;但是,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會加強后續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一經發現不符合免稅條件的,將糾正并依法處理。另外,按規定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是對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增值稅超過3%給以稅收返還的優惠,但這一優惠也存在漏洞。有企業僅對軟件包進行備案,對軟件包的子軟件也按軟件包價格報送,騙取返還稅款;有軟件企業根本不備案,或者干脆冒用以前備案軟件享受優惠……提醒各位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備案、核算、開票都要按相關規定,否則不但享受不到應有的稅收返還優惠,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經常有軟件行業的會計問我,軟件產品發票怎么開具。因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軟件產品的軟件產品要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增值稅優惠,不僅核算有要求,發票開具也要明晰??上У氖窍嚓P政策對開票這塊并不是很明確:有認為只要在備注欄將軟件、硬件分開即可,有地區要求在發票品名上有所體現……
除這個問題之外,有關該文件的備案,筆者在寫《軟件產品那些財稅事兒》時引用的是100號文的相關規定,同群的李友剛老師指出,2019年8月份新出的稅務總局48號令對軟件產品的備案管理有些許變化:按照稅務總局48號令,軟件產品、動漫軟件檢測證明材料,納稅人辦理該類增值稅即征即退手續時,原來需提供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現在不必再提交。
因此,筆者將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有關規定重新整理成文,感謝諸位的信任和指點。
涉及軟件產品的增值稅規定
軟件產品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委托開發軟件產品當中,由于軟件產品的著作權歸屬開發者,著作權通常并不隨所有權轉移而轉移,受托方是常規意義上的納稅人。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按照《通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政策。嵌入式軟件產品同理,計算軟件銷項基數時要扣除計算機硬件、設備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但如果是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實務中有一類單純安裝軟件的,給予客戶使用軟件的授權使用(許可費、維護費),一般稅率為6%。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等,按照6%繳納增值稅。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計算方法老生常談,但還是得強調,多提并沒什么壞處。
1.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3%
2.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3%
例題:果果軟件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某軟件的開發和銷售。2019年7月進行稅額合計為200萬元。當月銷售收入如下:(收入為不含稅銷售收入,當月不存在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當月銷售開發軟件收入共計7000萬元;銷售嵌入式軟件,取得銷售收入共計850萬元,其中硬件設備銷售額為550萬元;為滿足客戶升級需要,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銷售,共取得收入65萬元;對老客戶收取當年的維護費用55萬元。問當月銷售軟件應繳納增值稅金額以及能否申請即征即退增值稅。
【解析】
銷售開發軟件銷項稅額為:7000*13%=910(萬元)
銷售嵌入式軟件銷項稅額為:(850-550)13%=39(萬元)
銷售改造產品銷項稅額為:65*13%=8.45(萬元)
收取客戶維護費用銷項稅為:55*6%=3.3(萬元)
進項稅額分攤:200*(7365/7970)=184.82(萬元)
銷售軟件應繳納增值稅:910+39+8.45-184.82=772.63(萬元)
增值稅稅負:957.45/7365=13%,高于3%,符合條件應享受即征即退的優惠
因此,可以申請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為:772.63-7365*3%=551.68(萬元)
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要求
(一)進項稅額
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對進項有嚴格要求:
對于水、電等共同耗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難以直接劃分的進項稅額,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二)銷售額
需要提醒的是,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需要按順序確定:
1.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3.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4.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該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實務核算和發票開具
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發票品名開具有嚴格要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應在發票上注明軟件產品名稱及版本號,且必須與《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相關內容一致;取得軟件產品銷售收入開具發票時,要求軟件產品名稱要與《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審核表》上的名稱完全一致。
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應與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非軟件部分分開核算其銷售額、進項稅額,銷售時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不能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的,按嵌入式軟件產品計算增值稅退稅,在開具發票時按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填列,同時發票備注欄注明包括與登記證書一致的軟件產品。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開具發票時,可在發票備注欄分別注明軟件、硬件部分的銷售額。
納稅人在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成本時,應區分軟件、硬件部分,分別依其生產成本的產生和歸集,設置相應的會計科目和專欄,并按規范的會計流程進行核算,形成相應的分類賬,反映不同軟件、硬件的生產成本情況。
優惠政策備案、申報繳稅、退稅管理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進項分攤方式資料報送與信息報告
1.辦理資料
《納稅人進項稅額分攤方式備案報告表》2份,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1 份(查驗后退回)。
2.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3.流程
按照受理——辦理——反饋——歸檔的流程辦理相關事項。稅務機關還提供在電子稅務局辦理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進項分攤方式資料報送與信息報告服務。
(二)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備案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實現備案管理(減免性質代碼:01024103,政策依據:財稅〔2011〕100號),應報送:《稅務資格備案表》2份;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三)申報繳稅
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利用數字證書申報成功的納稅人,取消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能夠獲取相關信息的,可不再報送紙質資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在申報時須將此部分填寫在《增值稅納稅人申報(一般納稅人適用)表》及附表一的“增值稅即征即項目列”征(退)稅數據中。
(四)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
1.報送資料
《退(抵)稅申請審批表》4份,完稅費(繳款)憑證復印件 1 份,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記載應退稅款內容的資料1份,其中包括《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審核表》。
2.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3.辦理流程
A.受理
辦稅服務廳或電子稅務局接收資料信息,核對資料信息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對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寫內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B.辦理
按照納稅人報送材料錄入數據。根據信息系統的提示信息,提醒納稅人更正糾錯。辦稅服務廳 1 個工作日內將資料信息流轉至相關責任部門。
C.反饋
辦稅服務廳接收到相關責任部門反饋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辦理結果,制作并發放《稅務事項通知書》。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D.歸檔
將資料進行歸檔。不得將納稅人的辦理材料用于與政務服務無關的用途。
注意事項:納稅人申請退抵稅(費)額不能大于納稅人已入庫稅額。除出口退稅以外,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的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的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納稅人可以申請辦理應退余額的退庫。
結尾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要求比較嚴格,核算上要求軟、硬件分開,共同耗費難以直接劃分的進項稅額要求按比例分攤,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則不得分攤。涉稅疑問主要集中在開票環節,我們建議: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銷售時能夠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單獨開具發票;不能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的,在開具發票時按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填列,同時發票備注欄注明包括與登記證書一致的軟件產品,按嵌入式軟件產品計算增值稅退稅;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開具發票時,可在發票備注欄分別注明軟件、硬件部分的銷售額。軟件產品的備案大體按照100號要求,按照48號稅務總局公告,省略一項省級軟件檢測機構檢測證明;但是,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會加強后續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一經發現不符合免稅條件的,將糾正并依法處理。另外,按規定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是對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增值稅超過3%給以稅收返還的優惠,但這一優惠也存在漏洞。有企業僅對軟件包進行備案,對軟件包的子軟件也按軟件包價格報送,騙取返還稅款;有軟件企業根本不備案,或者干脆冒用以前備案軟件享受優惠……提醒各位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備案、核算、開票都要按相關規定,否則不但享受不到應有的稅收返還優惠,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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