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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能享受這六大好處!

時間:2021-09-19瀏覽次數:

導讀: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的資質,不僅可以獲得國家的扶持,還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但是很多還不清楚高新技術企業到底能享受什么稅收優惠政策,今天科互咨詢小編就跟大伙來分析一下高新技術企業成功認定后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這項優惠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二)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三)居民企業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二免三年半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三免三減半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或減半征收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

 

(四)不能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疊加享受,但可以選擇放棄享受15%稅率的優惠(保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計所得額征收優惠。

例1:A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該企業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如果A公司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15%的稅率,應納企業所得稅(50×15%)=7.5萬元;但如果選擇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按照2019年的新政策,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稅負為5%,那么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為50×25%×20%=2.5萬元。很顯然,A公司選擇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更少。

 

(五)高新技術企業查補稅款可以適用15%稅率,但是如果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企業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規定條件的,會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六)高新企業取得境外所得可以享受15%稅率優惠。

例2:某高新技術企業2017年在境外某國的分公司實現稅前所得1000萬元,并已在該國繳納100萬元的所得稅。在2017年度的匯算清繳中,這家境外分公司的所得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該企業境內、境外所得都是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假設這筆境外所得不需要作納稅調整,那么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15%=150(萬元),可以抵免境外已經繳納的100萬元,應當補稅150-100=50(萬元)。

 

二、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減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例3:B高新技術企業2017年納稅調整后所得2000萬元,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700萬元,假定沒有其他調整事項,計算B企業2017年應納企業所得稅。

B企業2017年應納稅所得額:(2000-700)×15%+(700-500)×50%×25%=220(萬元)。

 

三、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根據《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享受這項優惠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不能混淆具備資格年度與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例4:C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發證日期是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是2018.9.17-2021.9.17,請問該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有效期是幾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年度是哪幾年?

解: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有效期是三年:2018.9-2021.9,企業從2018年9月認定通過就開始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到2021年9月資格期滿,在通過重新認定前,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2021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而具備資格年度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一共是四個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二)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年虧損結轉彌補年限。

例5:一家企業,2018年具備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2014年虧損200萬元,2015年虧損100萬元,2016年所得為0,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

按照規定,無論該企業在2013年至2017年期間是否具備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用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彌補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繼續彌補;2014年企業虧損20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2015年企業虧損10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彌補。

例6:接上例,該企業2019年起不具備資格,2019年虧損100萬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并不受影響。

如果該企業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備資格,按照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準予向以后10年結轉彌補,即準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

如果到2024年還不具備資格,按照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只準予向以后5年結轉彌補,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尚未彌補完的虧損,不允許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

 

四、研發費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例7:D企業在2017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計算2018年可稅前攤銷的金額是多少?

D企業2018年可稅前攤銷金額為:10萬×1.75=17.5萬元。

 

五、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根據《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那么對于設備、器具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以及房屋和建筑物是否能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呢?

分類歸納如下: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固定資產:

 

(一)設備、器具單價不超過500萬元,可一次性扣除。

 

(二)設備、器具單價超過500萬元:

1、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以下簡稱六大行業、四個領域)

2、其他行業:如專門用于研發,可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于不是專門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不能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三)房屋建筑物,如果是六大行業、四個領域的新購進的房屋建筑物,不論是否超過500萬,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其他的房屋建筑物不能夠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注:本文所稱加速折舊政策包括加速折舊方法(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縮短折舊年限和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簡稱一次性扣除)三種。

 

六、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

根據《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該文件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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